周宏俊律师亲办案例
合作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周宏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28
浏览量:5810

武汉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吉利玉米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合同纠纷诉讼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武汉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宏俊律师担任被告武汉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本代理人结合刚才庭审质证和法庭调查情况,提出如下代理观点:

一、武汉吉利玉米食品有限公司拒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生产场地,才是致使合作生产无法进行的根本原因。

按照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生产经营休闲食品协议书》第4、2、1条款的约定,吉利公司应负责提供生产所需水、电和符合卫生条件要求的生产场地,约1200平方米。从已保全的证据可以清楚看出,吉利公司为合作生产所提供的场地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1、首先是一楼生产场地的生产用水至今未接通。食品生产加工需要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常识。没有符合GB5749标准的生产用水,根本无法进行生产调试。作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多年的吉利公司,对此更应是心知肚明。

2、其次是为生产用的锅炉房至今未建成。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相关规章规定,锅炉安装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并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出具安装监检证书。而要进行上述试验和验收并取得安装监检证书,就必须有符合上述法规、规章规定的锅炉房。锅炉房作为生产场地一部分,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房本应是吉利公司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但吉利公司却迟迟不予配合、一拖再拖。在佳乐佳一再强烈要求下,本应在设备搬迁至吉利工业园时就应作为生产场地一部分的锅炉房,却至今未搭建。因为锅炉房至今未搭建,致使锅炉房生产用水至今也未能按相关要求接通。正是因为吉利公司没有按合同提供符合条件的锅炉房,并致锅炉无法取得安装监检证书,才使已安装设备无法调试运行正常生产。

3、就是二楼生产场地至今仍被吉利的其它设备占据,致使佳乐佳公司部分生产设备至今都无法落位。吉利公司本应提供1200平方米的生产场地,包括一栋一楼、二楼各约600平方米。自从佳乐佳公司将设备搬迁至吉利工业园后,发现吉利应提供的二楼生产场地仍被占用,可在佳乐佳公司一再要求下,吉利公司也未将二楼生产场地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使用,直接导致生产膨化食品的其它设备和生产小食品的设备至今无法落位。

4、就是二楼生产场地卫生条件太差,根本不符合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从保全的证据中,我们可以清晰看见二楼生产场地墙体斑驳、油污四溢、灰尘遍地,与食品企业通行卫生规范标准GB14881-94相去甚远。更何况,二楼生产场地也未通生产用水。试问,提供如此卫生条件场地,怎能进行设备落位并安装?谁又敢进行调试正常生产?

二、吉利公司在5月26日即口头提出中止合作、解除合同并于5月27日就拒绝再履行任何合同约定义务,是滥用权利的违约行为,说明吉利公司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诚实信用。

按协议本应于4月25日即可以向吉利工业园搬迁运输生产设备,但由于吉利高总出差,其它负责人又不能做主,造成事实上从4月27日至5月2日才开始将设备分三批搬迁至吉利工业园。而就在5月26日,因一名吉利工人在协助安装锅炉中不注意安全,导致安装锅炉公司的一名人员受伤,佳乐佳公司王总在处理此事件时,人身受到吉利工人攻击,吉利公司陈经理对此已作处理,但该公司高火星总经理却以此为借口,要求解除与佳乐佳公司的合作协议,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又多次逼迫佳乐佳法定代表人王自义及负责人王治民签字承认在所谓30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已构成违约,要求中止合作、解除合同并从5月27日起开始拒绝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代理人认为,吉利公司错误理解了合同6、1条款,是滥用权利的违约行为。

合同6、1条款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有责任(乙方协助)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将本协议第四条第4、1、1款和4、1、2款的生产设备搬迁至双方合作生产经营所在地-吉利工业园,并从设备搬迁落位之日计起,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如违约,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6、1条款的逻辑上分析,不难发现,乙方中止协议的解除权是建立在已方已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且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乙方的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且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是乙方行使解除权的充分条件。

那么乙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是否存在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乙方并未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这一点在代理观点一中已详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合同约定的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的时限起算点并不是吉利公司所认谓的4月27日或4月29日。

吉利公司之所以急不可奈于5月26日、29日、30日、31日即三番四次要求终止合作、解除协议,就是错误认为佳乐佳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所谓30天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可该条款明确约定了30天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时间起算点是从搬迁落位之日计起。代理人认为,该条款约定佳乐佳公司从设备搬迁开始至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至少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将设备搬迁至吉利工业园。第二阶段,在合理的时间内搬迁落位。第三阶段,从全部设备落位之日计起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而不是如吉利公司所理解的,30天的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是从佳乐佳公司开始搬迁时计起,混淆了搬迁之日与落位之日两个时间起算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全部设备落位的期限和落位之日的具体时间时,代理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原则考量落位的期限和落位之日的具体时间:1、落位是否具有可能性。2、在落位可能时,以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为准。3、未达成补充协议时,应该按一个本行业中等水平专业人士所能预见的合理期限为准。由于吉利公司提供的二楼场地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佳乐佳公司设备无法全部落位,30天的起算点自始至终都未产生,所以说吉利公司提出解约的理由自始至终也就不存在,其在5月27日便停止履行任何合同约定义务是一种严重不讲诚实信用的违约行为。

三、从一名普通合理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判断,不难发现谁更有违约的动机。

在双方的约定义务中,佳乐佳公司是提供生产设备并负责设备安全生产、技术和维修管理。而吉利公司是首先负责提供生产所需水、电和符合卫生条件的约1200平方米生产场地。继而负责原辅包装材料的采购供应,提供生产流动资金。负责休闲、膨化系列食品的包装设计、定价、制定销售方案和销售。从中可知,佳乐佳在将原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流行食品生产设备搬迁至吉利工业园时,其不仅已履行了合同中最主要部分义务,也同时承担了一旦不能履约至正常生产,等于是整个企业将陷于停产的巨大经营风险;反观吉利公司,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生产场地只是其应履行的一小部分义务,即使不能履约至正常生产,其损失也只是部分生产场地的租金而已。从一个合理普通人的角度,没有任何理由能推定出佳乐佳公司有违约的动机、目的,及其甘冒全部停产这种巨大经营风险的原因所在。

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人都知道,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为供应、生产、和销售三个阶段。供应过程即是资金准备过程。在这个过程链中,资金准备是初始阶段,是生产循环的开始,要确保生产过程正常进行,生产主体需要用货币资金购买并储备材料物资等劳动对象,随着采购活动的进行,资金则由货币资金形态转化为储备资金形态,生产过程才能开始。更何况,要如吉利公司在诉状中所称的正常运行,生产合同产品,不仅需要吉利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水、电和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场地和积极履行合同6、1条款的协助义务,使生产设备能够在约定时间落位并调试完毕正常运行,更需要吉利公司在设备安装同时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供应,提供生产流动资金并制定产品销售方案和包装设计。因为按合同6、8条款规定,生产的品种、数量、规格等计划由吉利公司下达,佳乐佳公司按计划到吉利公司指定的仓库领取原辅、包装材料。然而吉利公司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根本没有同时进行上述生产准备工作也未下达任何生产计划,由此可见吉利公司在诉状中所称的造成其无法依合同向销售商交货的诉因,是胡编乱造虚构的理由,说明吉利公司至今仍在诉状中撤谎。根据诉因不在,诉求当然也不存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吉利公司之所以拒绝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场地且不积极协助佳乐佳落位生产设备至正常运行,并急不可待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等行为之间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因果连贯性,简而言之,其根本原因无非是想达成某种不良企图和目的。

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在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代理人在庭审中针对原告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辨观点将在庭审结束后再整理成书面代理词提交给法庭。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无论是通过各种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还是从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判断,在本合同纠纷中是吉利公司严重违约。所以,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以上代理观点。依法驳回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佳乐佳公司的反诉请求。

武汉佳乐佳食品公人: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周宏俊律师

2005年8月19日

(本文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周宏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宏俊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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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宏俊
  • 执业律所:
    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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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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